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武汉庙会年味浓 特色农产品备受青睐******
(新春走基层)武汉庙会年味浓 特色农产品备受青睐
中新网武汉1月16日电 (武一力 黄立 彭辉)“嘿呦,嘿哟……”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街茅庙集古街“打糍粑”摊铺前,吸引众多市民观看。由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咸丰县人民政府共同主办的“同心贺新春”兔年茅庙集庙会16日开市。
图为市民游客在茅庙集庙会购置年货 徐一帆 摄本次庙会开展了唱南戏、写春联、展非遗文化等系列活动。同时,现场设立了百余家美食展销区及制作区,板鸭、腊猪蹄、柴火豆腐、糯米圆子等特色土味农产品备受青睐。
在“炸翻散”摊铺,手艺人许维桥把擀好的面饼切成长方形面片,用刀在上面划一道小口,再将面片的一头从小口中翻过去,最后放入油锅炸至金黄。“这是许多湖北人必备的传统年货。‘翻散’有着‘翻身’的寓意,辞旧迎新,展望未来。”他说。
图为“同心贺新春”兔年茅庙集庙会上的美食展销及制作区 徐一帆 摄本次庙会特设柏泉街腊味产品区,多家本土正宗腊味厂家云集。“来十斤腊肉!”武汉市东西湖区市民胡飞燕表示,腊味就是“年味”。
图为市民游客在茅庙集庙会上购买鲜花 徐一帆 摄茅庙集庙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活动精准“承包”市民全方位年货购置需求,并通过一系列互动体验的民俗活动、美食促销,让大家在感受传统文化的魅力中喜迎新春佳节。(完)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