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航天发射场具备全年常态化发射能力******
光明日报北京1月9日电(记者章文 通讯员黄国畅)北京时间2023年1月9日6时00分,我国在文昌航天发射场使用长征七号改运载火箭,成功将实践二十三号卫星发射升空,卫星顺利进入预定轨道,发射任务获得圆满成功。“此次任务的圆满成功展现出文昌航天发射场已经具备全年常态化发射能力。”西昌卫星发射中心党委书记董重庆表示。
站在庆贺任务成功的“大红屏”前,被称为“梦圆天团”的发射场控制室倍感振奋。发射场控制室主任,空间站天和、问天、梦天三舱发射任务01指挥员廖国瑞表示,文昌航天发射场是中国空间站建造母港,2年时间内,中国空间站三大舱体、四艘货运飞船从这里陆续成功飞向太空,造就了筑梦太空的坚实底座和底气,助力中国航天事业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不断迈出新步伐。
在刚刚过去的2022年里,发射场隶属于的西昌卫星发射中心奋力夺取22次全年航天发射任务连捷全胜,突破了该中心2021年创造的21次成功发射的纪录。
据了解,针对此次任务,西昌卫星发射中心党委进行了组织指挥模式优化、火箭测试发射流程优化等方面的专题研究分析,精细运行一体化管理体系,全面落实发射场质量确认制,为发射任务圆满成功奠定坚实基础。
发射用时越来越短、发射能力越来越强,得益于中心大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持续开展科技创新攻关扎实举措。据悉,后续西昌卫星发射中心还将重点围绕新一代载人火箭发射工位、重型火箭发射工位等拓展建设内容,同步开展配套体系建设,为载人登月、深空探测、行星探测、空间站建设应用与发展、低轨互联网星座组网等提供强有力支撑,逐步实现世界一流航天发射场建设目标。
《光明日报》( 2023年01月10日 16版)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